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黑龙江省开展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
本报讯(记者付宇)近日,我省市场监管系统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会议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政策、确保平稳转段和社会秩序稳定的重大决策,传达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对我省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稳价保质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
会议强调,各地要启动应急机制,对生产企业、批发经销单位、零售药店、网络平台等立即开展全覆盖、不间断检查排查,对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的问题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快接、快查、快办。
要紧盯重点品种、紧缺品种,高度重视农村地区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监管,加大巡查力度,防止农村市场成为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的“集聚区”。
要对借疫情之机铤而走险发“疫情财”的,加大查处和曝光力度,让恶意违法者既付出经济代价,又付出诚信代价,更付出法律代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